法定大學是指通過其所屬香港法例而成立的法定機構,法定大學根據條例擁有頒授大學學位的權力,同時在甄選學生,聘用教員及訂立聘用條件等方面,都具有自主權,確保大學的學術自由。另一方面,法定大學在校董會組成及管理架構上,都受到其所屬條例的規管,香港的法定大學的校監,在港英政府管治時期皆由香港總督兼任,即使在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後仍承襲傳統,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兼任校監,大學的校董會或校委會主席都需要由行政長官委任。
認可專上學院是根據《專上學院條例》(香港法例第320章)註冊的大專院校,認可專上學院可在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的同意下開辦大學學位課程。已根據《專上學院條例》註冊的院校可豁免受《教育條例》(香港法例第279章)條文規限。
香港有八所由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資助的大學,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簡稱「教資會」,是香港政府成立的非法定諮詢組織,主要就香港八所資助院校的資助事宜向政府提供意見,向受資助院校分配撥款,雖然八所受教資會資助的院校都是具有法定權力的自主實體,但基於來自香港納稅人的公帑需要用得其所,教資會不但會為各資助院校的發展及學術事宜提供意見,並且從會制度層面監察各資助大學的表現。
香港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局簡稱「學評局」由香港政府根據《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條例》(香港法例第592章)而成立的法定機構,以獨立的法定地位為香港高等教育機構的學術水平進行評審,及就各院校申請授予自行評審資格向政府提供建議。除具有自行評審資格的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以外,香港各大專院校所開辦的高等教育課程都要通過學評局的學術評審。具有自行評審資格的自資院校,雖然無需評審可自行開辦新課程,但為確保課程及管理的質量,仍需定期由學評局進行校外評審及提供意見。
法定院校是指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通過,再經立法會三讀通過相關法例,而成為受獨立法例規管的高等院校。
認可專上學院是指根據香港法例第320章《專上學院條例》註冊的專上學院。根據該條例註冊的專上學院,在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事先認許下,可頒授學士或以上程度之學位,並在其註冊名稱中,使用以下詞語:「學院」、「大學」、「University」。
職業訓練局院校是指根據香港法例第1130章《職業訓練局條例》,由職業訓練局營辦並提供經本地評審副學位或以上程度課程的院校:
其他院校有的是根據香港法例第279章《教育條例》註冊,也有的是法定組織的屬下機構,這類院校最高可頒授已通過香港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局評審的副學位(如副學士及高級文憑)資歷;亦有部分院校是根據香港法例第493章《非本地高等及專業教育(規管)條例》向教育局註冊並在香港提供非本地專上課程的教育機構,當中有部分課程已通過香港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局的學術評審。